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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福州市立法计划

更新时间:2025-05-06 22:49:08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福州市2025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榕政综〔2025〕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印发《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榕人常〔2025〕7号)和《关于做好2025年立法工作的通知》(榕人常办综〔2025〕7号),确定了今年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同时,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要点,市十六届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研究明确了今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为做好我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立法项目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稿起草阶段

年度立法计划下发后,各起草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立法项目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包括本单位负责法制及具体业务的负责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并指定专人负责。各起草责任单位要拟订工作方案,明确各个阶段的任务和时间进度确保按期保质完成起草任务。

法规规章在起草过程中,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立法法》等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协调,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立法项目涉及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职责,或者与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关系紧密的事项,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

同时,起草责任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瞄准群众有期盼、工作有需要、立法有空间的事项,把立法同管理实践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实践中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的问题,要把握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功能定位,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初稿的内容要具体、明确,逻辑严密;设计的制度、措施要具有可操作性,能解决实际问题。对于委托立法的项目,各起草责任单位要全程指导并参与论证,防止“一托了之”。涉及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内容,需要举行听证会、论证会的,由起草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进行。

市司法局要对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情况进行跟踪、了解,督促责任单位按照时序安排抓紧调研、论证,同时对听证等法定程序予以指导。

二、市司法局审查阶段

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安排向市司法局报送法规规章草案初稿。报送的材料包括:初稿、起草说明、立法依据表、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等。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论证,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市司法局的要求,指派熟悉业务的分管领导参加论证会。对部门之间在起草过程中存在的分歧,市司法局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大协调力度,就分歧内容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和充分的研究论证,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经过多次协调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司法局要列出各方理据,提出明确的倾向性意见,报市政府领导研究决定。

市司法局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对初稿文本、起草说明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保条款内容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做重复性规定;章节设置、条款逻辑、语言表述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起草说明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避免大篇幅照搬条款。

三、市政府审议阶段

各起草责任单位会同市司法局将论证成熟的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送审稿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经各起草责任单位、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内容包括正式报告、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法律顾问意见书、立法依据表,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起草论证过程、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等。

市政府办公厅收到送审稿后及时提请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论证,经分管领导研究决定需局部修改的,起草责任单位应会同市司法局在10日内修改完毕;认为内容论证不成熟的,退回重新论证。论证修改后,由市司法局会同起草责任单位报文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时,由起草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主要说明,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补充说明。与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内容有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列席人员应当事先熟悉拟审议的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的相关内容,以及本单位在征求意见时反馈的意见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协调时达成的意见。无特殊理由,其在列席会议时代表本单位发表的意见,应当与上述意见相符。

附件:

1.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任务责任分解表

微信图片_20250506225011.png

2.福州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责任分解表

微信图片_20250506225030.png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8日


专题:福州市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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