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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传递物品

更新时间:2025-07-09 14:30:50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厦门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律师类)》第15条违法程度1的规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传递物品——停止执业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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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司法行政网

专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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