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6-30 21:32:07点击:
近日,网传枣庄市市中区一家个体户企业名称登记为“市中区大成律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间为2013年8月8日?十多年了都没人发现?这不科学。原来,该个体户是2024年12月18日更名为“市中区大成律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在此之前叫什么呢?

原来,2024年12月18日之前,这个律师事务所还叫“市中区大成法律服务所(个体工商户)”。再往前深扒不打紧,这个“大成律师事务所”,在短短一年内,三次变更企业名称,从一个小酒馆,终于变更为“律师事务所”。2024年1月5日,“市中区菜园子小酒馆店”更名为“枣庄市市中区万融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2024年11月18日,“枣庄市市中区万融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更名为“市中区大成法律服务所(个体工商户)”。一个月后,该个体户在2024年12月18日再次更名,变成了让人诧异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其实,这个个体户自成立以来前后更名七次以上:先是,从物流服务部,到服装加工厂;接着,从服装加工厂,到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想想,还是小酒馆更赚钱,于是从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变更为小酒馆;直到去年初,这位王老板还是没忍住,于是再押注咨询服务中心,随后,再次更名为大成法律事务所;最后,干脆来把大的,个体户大成法律事务所更名为个体户大成律师事务所。情况就是这么个情况,事情就是这么个事情。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条:企业名称的申报和使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第十六条:不得...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专题:市中区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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