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7-08 08:38:21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2025年上半年会员违规惩戒处罚情况的通报——莆田市律师协会给予卢鹏飞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七个月的纪律处分:经莆田市律师协会立案查明,认定福建屯蒙律师事务所卢鹏飞律师(执业证号:13503202010211228)在2023年7月办理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中,在未直接与当事人朱某某办理委托代理手续,且未与朱某某确认《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签名和委托关系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以朱某某诉讼代理人的名义参与诉讼活动。经鉴定案涉《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中“朱某某”字迹均不是朱某某所写,签名字迹处的红色指印均不是朱某某所留,事后朱某某亦否认委托卢鹏飞代理案件,构成“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的违规行为。卢鹏飞在收取律师代理费2000元后,未按规定及时将律师代理费转入所在福建屯蒙律师事务所账户,构成私自收费的违规行为。2024年10月30日,莆田市司法局作出莆司罚决〔20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卢鹏飞:1. 停止执业七个月,2.警告,3.罚款3000元,4.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12月7日,莆田市律师协会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被调查会员卢鹏飞警告、中止会员权利七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来源:福建省律师协会)
专题:卢鹏飞律师